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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包括: 第八条 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会同社会投资人按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签订出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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