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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其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中国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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