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