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托运人身份和运输货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托运经办人身份信息和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引用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