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不少于24个月:
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有关注意事项,并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