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八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