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七条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