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