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是负责铁路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要求,开展本辖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