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铁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