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