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护,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