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采取检测评估、安全演练等方式验证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