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

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突出保护重点,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