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从事列入采信目录内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铁道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