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铁路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被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其认证产品属于缺陷产品的,铁路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召回。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