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依法对获证产品在使用领域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结果不予采信,并定期通报所采信的铁路产品及认证机构相关信息。 铁道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各有关单位在运输设备检查中,应当加强认证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