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对开展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铁道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与铁道部联合开展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