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每年至少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并根据产品特性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