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七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完成现场审查和产品检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认证评价资料进行评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