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