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