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