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