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