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