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条 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通知使用企业,并报国家铁路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