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九条 生产企业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对于正在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使用企业,与使用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保… 第十条 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通知使用企业,并报国家铁路局。 第十一条 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拒绝开展缺陷调查的,国家铁路局可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或委托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 第十三条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 第十六条 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使用企业对产品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缺陷调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家铁路局可组织与相关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