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反映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