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