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