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