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