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