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