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年审,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