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钨品、锑品出口 第七条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三章 钨品、锑品出口 第七条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提出审核建议,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