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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家通过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钢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2003年钢产量超过500万吨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国家钢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集团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必要衔接平衡后… 第九条 其他钢铁企业的发展也必须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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