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2003年钢产量超过500万吨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国家钢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集团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必要衔接平衡后批准执行。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审批或核准,由企业办理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审批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