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产业政策由国务院授权发布,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都应遵守。对违反本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单位和行政单位,各级监察、投资、土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商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