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九章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咨询、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钢铁业活动,必须遵守本产业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自律机制,互相监督。违反本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工商管理总局… 第三十七条 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鼓励钢铁企业与用户建立长期战略联盟,稳定供需关系,提高钢材加工配送能力,延伸钢铁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钢铁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向政府行政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动向和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本产业政策由国务院授权发布,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都应遵守。对违反本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单位和行政单位,各级监察、投资、土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商务、金融、证券… 第四十条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并监督执行。 注:1. 本产业发展政策所称钢铁产业的范围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烧结、焦 2. 跨地区投资指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3. 境外企业包括国外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