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