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