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机构所在地;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