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