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