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被引用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