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