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部分 处置损失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部分 处置损失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企业债权的处置,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下发国务院批准意见之日起,核销的债权转作待处置资产损失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