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部分 处置损失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六部分 处置损失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的整体债权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债权。公司对办事处进行资产处置授权时,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等债权,不含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